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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台县人民医院登记管理信息公开

发布时间:2017-08-30

一、依法设立登记信息

(一)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:

单位名称:鱼台县人民医院

单位住所: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新二路南

宗旨和业务范围:医疗与护理,医学教育,卫生医疗人员培训,保健与健康教育。

法定代表人:朱维芝

经费来源:差额拨款

开办资金:23957万

举办单位: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
(二)事业单位章程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鱼台县人民医院。

第三条 本单位类型是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 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新二路南。

第五条 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差额拨款。

第六条 本单位开办资金为 人民币 23957万元。

第七条 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 鱼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 。

第八条 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鱼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。

第二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本单位宗旨是:医疗与护理,医学教育,卫生医疗人员培训,保健与健康教育。

第十条 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:医疗与护理,医学教育,卫生医疗人员培训,保健与健康教育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。
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 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四) 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

(五) 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六) 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组织任命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是组织任命。主要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。

(二)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。

第十三条 本单位无内设机构。

第四章 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十四条 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,个人不得侵占私分,挪用。

第十五条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,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  本单位接受的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必须按照捐赠人、资助人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
第二十条  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五章 信息公开

第二十一条 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〔2010〕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信息。

第六章 章程修改

第二十二条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单位的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
(四)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;

第二十三条 本单位章程的修改,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二十四条  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1、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2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
(三)其他原因依法应当阻止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当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条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举办单位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(三)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或职业许可事项的,事业单位的有效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。

二、依法变更登记信息

三、依法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

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已从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公开。

四、单位重大信息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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